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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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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可改善环境卫生并在维持生态平衡方面起多种作用。下文是陕西省城市绿化条例,欢迎阅读!

陕西省城市绿化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省城镇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推动城镇绿化事业发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绿化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城镇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优化植物配置,维护植物多样性,选育、种植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增强城镇绿化的科学性和观赏性。

第七条 城镇中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履行城镇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环境。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创建等活动,提高城镇绿化水平,建设园林城镇。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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