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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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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又称心理卫生或心理健康、精神健康。精神卫生(mental health)的定义和内容大致分为两种。下文是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欢迎阅读!

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相关部门所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活动,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精神卫生工作,负责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康复、保障政策的落实,定期与相关部门沟通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精神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建设,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的宣传。

公安部门应当掌握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对精神障碍患者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对有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强制医疗。

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贫困、流浪乞讨和无监护人的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救助,做好精神障碍患者治愈后送回原籍妥善安置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制定患有精神障碍的罪犯的送交、收治、监管政策,配合精神卫生机构处置保外就医罪犯的救治和在押罪犯的治疗、监管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心理健康和精神障碍预防知识的公益宣传,营造全社会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舆论环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配备相应的精神卫生执业医师。

第六条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包括: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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