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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

时间: 小龙 借条

很多城市现在正在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进程,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各地区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对于黑龙江省的棚户区改造有哪些政策呢?下文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欢迎阅读!

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式及政策

(一)补偿安置方式。

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化安置。

(二)补偿安置政策。

1.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房源分为采沉区棚户区新建房屋和政府集中购买房屋。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户型予以安置,并对原可居住房屋评估单价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结算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为多层住宅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差价额每平方米超过350元的,按350元结算;差价额每平方米低于350元的,以实际发生的差价额结算。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45平方米以内差额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平方米1350元结算;超出45平方米以上差额面积部分,按楼层价格结算差价。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1650元,一层至五层每平方米1700元,六层每平方米1400元。

选择产权调换为高层住宅的,以自主选房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原可居住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交差价500元,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

可居住房屋(不包含偏厦子、门斗)应有炉子、火炕(床)、火墙、烟囱、保温棚、门窗、厨房、水井(或自来水)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

2.货币化安置

货币化安置分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和直接货币补偿。

(1)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商品房的,可由政府搭建买售服务平台信息库,限定商品房价格,引导居民到买售服务平台上自主购买商品房。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商品房的,要求先支付总房款与原房屋货币补偿款差额部分款项和相关费用。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简称市沉治办)通过转账支付方式将原房屋货币补偿款支付销售单位。若已购商品房总房款低于原房屋货币补偿额度,由市沉治办与采沉区棚户区居民结算差价。

(2)直接货币补偿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直接货币补偿的,有照房屋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本区域新建房屋市场平均价格为基数,根据房屋的区域、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成新等因素,确定有照房屋补偿价格,对采沉区棚户区居民进行补偿;无照可居住房屋按有照房屋评估作价的70%进行补偿。

直接货币补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采沉区棚户区居民自愿申请直接货币补偿,并提交直接货币补偿申请书;二是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需出具户籍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三是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需出具采沉区棚户区以外的其它住房证明,此住所不能在采沉区及纳入规划的棚改地块内;四是房屋验收单。

3.采沉区棚户区居民有照房屋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在评估作价的基础上予以上浮,砖混结构的上浮10%,砖木结构的上浮15%,简易结构的上浮20%,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上浮。

4.住宅改非住宅房屋补偿

产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按有照住宅评估作价,并对从事经营的实际建筑面积部分,根据营业执照(截止时间为搬迁公告下发之日),按以下上浮标准给予补偿:

(1)经营12个月至24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5%;

(2)经营24个月至36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10%;

(3)经营36个月至48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20%;

(4)经营48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30%。

上述房屋补偿估价上浮后,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本身按非住宅标准估价的补偿数额。经营时间不满12个月的,不予上浮。无照可居住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评估作价后,根据本条上述标准进行补偿。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但实际正在经营中的,由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现场公示七天,并附营业照片,评估作价按实际经营期限上浮标准的一半结算。

5.特殊群体补助

(1)对持有特困证、低保证、省(部)级劳模证的居民,或持有建国前军人证、抗美援朝军人证的居民,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有此项补助。

(2)对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按照残疾证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一级3500元/人;二级3000元/人;三级1500元/人;四级及以下的1000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有此项补助。

6.临时安置补助费

市沉治办对选择产权调换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给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过渡期为自搬迁之日起至回迁通知的次月止,过渡期超过18个月的,市沉治办应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大于新安置房屋面积的,按新安置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无照可居住房屋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计算。对已搬迁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经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通知后,拒绝首次抽签的居民,临时安置补助费结算时间为自搬迁之日起至首次抽签的房源回迁通知次月止。

7.搬迁补助费

对已搬迁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600元。

8.合户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要求合户的,可以合户,合户后不允许再进行分户。合户后房屋面积大于新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按合户所有房屋的市场评估均价给予补偿;新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原房屋面积部分,按新安置楼房楼层差价结算。

9.分户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要求分户的,原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可以分户,分户后不允许再进行合户。分户后每户面积不得小于45平方米,并就近上靠户型予以安置,差额面积部分按楼层价格结算。若房屋面积不足90平方米,但由于家庭人口多(同一户口内四口人以上,含四口人),一户居住不下的,可向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申请特殊情况认定后,再予以分户,分户后45平方米以内差额面积部分,不享受经济适用房价格,按楼层价格结算差价。

10.安置户型

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可在60平方米以下面积中抽取安置用房;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大于50平方米,且小于60平方米的,可在等于或大于60平方米,且小于70平方米组别中抽取安置用房,以此类推。对采沉区棚户区居民家庭人口多(同一户口内四口人以上,含四口人),就近上靠一档户型安置,居住不下的,可携带相关证明向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根据居民实际情况可再上靠一档户型。

11.低楼层照顾政策

对同一户口内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可优先照顾安置一户低楼层。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受此项照顾。

(1)家庭成员中有三级以上(含三级,下肢残疾和视力残疾)残疾证的居民;

(2)70周岁以上老人(以房屋验收时间为准);

(3)因疾病导致无法正常行动的居民(以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病例为准)。

12.下列情形不予补偿安置

(1)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

(2)仓库、厂房;

(3)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房屋;

(4)我市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及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一、二期已补偿安置的,又 在原地违法重建的房屋;

(5)除可居住房屋以外,其它附属物不予补偿安置。

13.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协商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资质应为本市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省内二级以上(含二级)。

14.残值房拆除

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负责以招标方式确定拆除单位,对残值房进行拆除。

15.产权证灭籍

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灭籍工作。

16.土地收储

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将搬迁后腾空土地移交到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收储,暂时达不到收储标准的,由各区级政府进行监管。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怎么制定的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保障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吉林省、白城市的棚户区改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对市区内市政府确定的老城区(棚户区)房屋进行拆迁时,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按本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五条: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额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待回迁安置结束后,剩余资金一次性返还给拆迁人。

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选择回迁安置的,其附属物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执行补偿。

第七条:有如下情况的不做回迁安置,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的房屋及附属物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评估计价补偿,—次性付给被拆迁人。 (二)拆迁中涉及国有、集体所有制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三)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一律回迁安置,附属物由拆迁人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后的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属不变,并由原承租人承租,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八条:拥有私有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选择回迁安置的,按建设部建住房(2005)178号文件规定并结算结构差价,结构系数为砖混楼房、平房1;砖瓦0.98;砖平0.95;砖土0.92;土平0.90。 非住宅房屋是指拆迁时正在用于生产、经营的且按有关规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正常缴纳各种税费的房屋。

第九条:对老城区(棚户区)低保户给予合理补偿和照顾。实行按原住宅房屋面积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低保户是指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的,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第十条:回迁安置住宅房屋设以下户型面积:36平方米;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0平方米五种户型,由被安置人自愿选择。回迁安置面积超过80平方米以上的可选择两个以上户型。实际回迁面积与应回迁面积不符的,其超出或缺少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内的按每平方米800元购买或补偿。其超出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外的按成本价购买,其缺少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外的按回迁住宅楼房市场价计价补偿。户型面积也可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实际情况设计,误差率不应超过5%。

第十一条:临街商宅混用一证(照)房屋,选择回迁安置的按非住宅房屋安置。安置的标准为按原房屋应安置面积的50%按其住宅楼市场价格与其非住宅楼的市场价格计价找差。对原非临街的从事无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所用的非住宅房屋,选择回迁安置的,按原房屋应安置的面积安置非临街、非住宅用房。对非临街的商宅混用—证(照)房屋,安置标准按临街商宅混用一证(照)房屋安置标准,安置非临街、非住宅房屋。

第十二条:拆迁现有人居住的没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居室、厨房、电、水表俱全)或有证浮房。按原面积60%有产权证(照)房屋安置。超过批准期限的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规定予以货币补偿。对特殊困难的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拥有共有权证(照)而无法独立居住的,不予独立安置。回迁后仍保留其共有部分,或由所有人与共有人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回迁房屋的选择确定工作在拆迁结束及楼房建设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后进行。回迁房屋确定的原则:建设一栋楼房,应确定两个单元(含两个单元)以上的房屋作为回迁安置用房。建设二栋楼房以上的(含两栋),应确定一栋以上的房屋作为回迁安置用房。按拆迁人签订协议序号与搬家序号之和,由小到大顺序在所对应的户型中选择楼层、房号,并予以公示。选择同一户型,选择权序号相同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第十五条:对回迁安置的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原被拆迁人持《老城区(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购房合同免交契税,只缴纳房屋权属登记工本费。

第十六条:同一被拆迁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回迁安置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自回迁之日起,五年内不准上市交易。

第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标准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执行。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临时过渡安置,过渡期不得超过一年;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的,由拆迁人按每户每月100元标准给以补助(含采暖补助费),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过渡补助费加倍。

第十九条:对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临时过渡期间子女上小学的,可持拆迁协议书、原就读学校出具的介绍信,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到临时过渡区域内的小学借读。

第二十条: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少数带头闹事、无理取闹、漫天要价、恶意串联,阻挠正常拆迁,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追究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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