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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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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爱国卫生管理,推动卫生工作的社会化,提高社会卫生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各地制定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下文小编收集的是成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成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管理,推动卫生工作的社会化,提高社会卫生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是指政府领导,全社会参与,旨在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改善城乡卫生条件,控制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环境卫生质量、生活卫生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

本市实行爱国卫生月、城市清洁日和周卫生日制度。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环境保护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使环境卫生质量、生活卫生质量的改善和提高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的各委员部门应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负责本系统的爱国卫生工作。市和区(市)县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市和区(市)县爱卫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具体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条区(市)县爱卫会可在有关单位聘任爱国卫生检查员,负责爱卫会委托的爱国卫生检查工作,其聘任条件、办法和工作职责由市爱卫会规定。

第九条爱国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在执行职务时,应佩戴标志,出示证件。爱国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可向单位或个人收集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资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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