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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管理条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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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下文是关于安徽省最新的城市管理制度,欢迎大家阅读!

2017年安徽省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服务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以区人民政府为主,部门联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实行环境卫生作业、园林绿化养护、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等事项的市场化运作,推动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建立与城市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处理城市管理的重大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城市管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

(二)组织城市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活动;

(三)考核评价城市管理工作;

(四)引导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五)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城市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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