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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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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是一项由昆明市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文件。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

(一)旅馆业;

(二)公章刻制业、印刷业;

(三)典当业、寄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旧机动车交易业等旧货业;

(四)机动车维修业;

(五)开锁服务业;

(六)其他依法纳入治安管理的特种行业。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

(一)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

(二)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

(三)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

(四)其他依法纳入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工商、文广体、旅游、卫生、工信、商务、交运、质监、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许可与备案

第五条 从事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和开锁服务业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

第六条 申领《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开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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